(iii) 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因副作用等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,影响日常生活,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药品,以及在申请生产销售许可时被认为属于《药事法》第 14 条第 8 款第(i)项规定的药品,且自该申请获得许可后,厚生劳动省条例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的药品。(2) 卫生、劳动和福利省条例规定的期限自该申请获得批准后尚未过去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