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品(非处方药)


第 1 类药品

(iii) 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因副作用等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,影响日常生活,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药品,以及在申请生产销售许可时被认为属于《药事法》第 14 条第 8 款第(i)项规定的药品,且自该申请获得许可后,厚生劳动省条例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的药品。(2) 卫生、劳动和福利省条例规定的期限自该申请获得批准后尚未过去的。


指定的第 2 类药品

卫生、劳动和福利部长指定需要特别关注的第 2 类药物。


第 2 类药品

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,其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应影响日常生活的药品(1 级药品除外)。


第 3 类药品

1 类和 2 类药物以外的非处方药物。


指定的准药物

对人体有缓解作用且不属于机械或设备的物品。